办理军人离婚手续应注意的问题


我们国家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规定 , 即便是离婚亦应遵循特别程序 。你所援引的总政规定由于《婚姻法》的修订而失效 , 现行规定为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《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 。
该《规定》十一、现役军人离婚 , 应当严肃慎重 , 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 , 不违背社会公德 。
双方均为现役军人 , 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;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;调解无效 , 并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 , 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 , 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。
配偶是地方人员 , 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 , 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;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条件 , 并经对方同意 , 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;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;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 , 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 , 调解无效的 , 政治机关出具证明 , 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。
【办理军人离婚手续应注意的问题】配偶是地方人员 , 配偶一方要求离婚 , 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 , 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;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 , 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。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。
十二、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、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。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 , 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。申请再婚、复婚的 , 须持离婚证件 。